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傅偉秀 即 傅偉正 之繼承人
傅明秀 即傅偉正之繼承人
蕭傅毓秀 即傅偉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傅偉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65,585元,及自94年5月10日起至94年6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128,489元,及其中115,160元自94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