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 范瑋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