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郭素珍 林弘勳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 董德春 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623元,應徵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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