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 陳蔡愛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陳娟娟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