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2衖9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更犯竊盜罪,經鈞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0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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