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 胡月雲 即債權人相對人 胡世昌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5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民國110年8月12日110年度全字第5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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