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65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水清 、 陳建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陳水清、陳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為正確聲明;聲請人應以本票所載幣別請求,故請表明相對人已還款新台幣金額、本件請求新台幣金額,並請更正年利率為16%,撤違約金之請求(約定年利率不得逾年利率16%,違約金非本票票據關係請求事項)。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