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3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027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信宗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係在臺北市中正區,無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情形,且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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