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唐淑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980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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