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宇軒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