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陳美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陳正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