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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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徐滿女 被告 蘇駿豪 被告 王柏欽 被告 王盈婕 被告 郭逢英 被告 蘇哲韋 被告 蘇婉茹 被告 彭秀蓮 被告 蘇俊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