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1日│98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701號、97│緝字第165號││││年度偵字第1309、│││││2299號│││├───┬────┼────────┼────────┼────────┤││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基交簡字第│││││128號│2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0日│99年5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基交簡字第│││││128號│253號│││├────┼────────┼────────┼────────┤││判決│99年6月10日│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45號│字第1943號(臺中│││││地檢執助字第1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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