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97號原告 朱志善 訴訟代理人 張培琦 被告 張文濱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金甌
沈榮華 高億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