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琛勛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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