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蕭富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玉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聲請人聲請選任被告曾玉嬌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此係指對於有當事人能力但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得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如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雖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係「曾玉嬌」,惟經本院命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查詢並提出「曾玉嬌」之戶籍資料,聲請人陳報查無資料,且未再陳報「曾玉嬌」明確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是否確有「曾玉嬌」其人之存在,自亦無法確認「曾玉嬌」具有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曾玉嬌」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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