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以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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