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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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李進德
鄭國成 宋永芳 鄭茂榮 黃廖秀菊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原告與被告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