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債權人 洪瑞德 上列債權人洪瑞德因與債務人 林輝盛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瑞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察機關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
二、工作損失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薪資證明、勞保資料等)。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