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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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06號受刑人 黃麗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麗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至9月不等之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