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 李素玲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文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29,982元(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
4號),並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其中2,213,082元部分,為原告因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固可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將其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另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2,447,731元,是依上開說明,關於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16,900元(2,229,982元-2,213,082元=16,900元)及追加金額217,749元(2,447,731元-2,229,982元=217,749元)部分,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7元(即應徵裁判費25,255元-免徵裁判費22,978元=2,2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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