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稅籍名義變更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告 許永州 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被告 洪進財
呂洪彩霞 洪彩蝦 洪彩好 洪進來 洪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稅籍名義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稅籍名義人由被繼承人 洪呂金枝 變更為被告後,再變更稅籍名義人為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64,43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636,067元【計算式:58.6×164,438=9,636,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8,000元,是系爭土地113年之公告現值為10,430,800元【計算式:178,000×5
8.6=10,430,800】,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9,600元【計算式:18,300+11,300=29,600】,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為0.3%【計算式:29,600÷(29,600+10,430,800)=0.003,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8,908元【計算式:9,636,067×0.003=28,90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