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76,000元(系爭土地面積4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7,800元,計算式:420×78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472元,尚欠新台幣27,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