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3號聲請人 魏淑惠 相對人 陳正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就其中之新臺幣肆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2至003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2年5月23日│100,000元│102年8月23日│CH792219││├──┼───────────┼─────────┼───────────┼────────┼──┤│002│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3年6月23日│CH292149││├──┼───────────┼─────────┼───────────┼────────┼──┤│003│102年4月22日│100,000元│未載│CH792217││└──┴───────────┴─────────┴───────────┴────────┴──┘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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