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良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政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