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養老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李義忠 被告 施招
施杰男 施仁施 蔡足雲 施秉男 施懿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老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陸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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