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52號原告 郭庭瑋 被告 林承璋
鍾勝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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