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何魏吉子
號被告 古嘉峻 被告 古上民 被告 古佳旺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魏素娥 被告 魏永堂 被告 魏妘安 被告魏素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10,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77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9,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