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事聲字第17號抗告人 林碧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董賢儒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之108年度家事聲字第1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