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 丁朝和 即九億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6年度除字第4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懷生分行│46,667元│95年4月22日│IC0000000│7│││司 婁貴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