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6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5年9月26日│246,707元│SN0000000││││公司 徐富雄 │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