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 律師
李偉誌 律師複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被告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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