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家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紫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文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60,000,000元│民國108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2│24,000,000元│民國108年4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