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4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協弘鋼鐵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協弘鋼鐵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並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