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確定││││日期│││日期│判決│日期│├───┼────────┼──┼────┼──────┼──┼──┼──┤│行使偽│有期徒刑2月,如│98年│99年度偵│本院99年度簡│99年│同前│99年││造私文│易科罰金,以新臺│8月│字第3693│字第1975號│3月││4月││書│幣1000元折算1日│2日│號││22日││19日│├───┼────────┼──┼────┼──────┼──┼──┼──┤│行使偽│有期徒刑2月,如│98年│99年度偵│本院99年度簡│99年│同前│99年││造私文│易科罰金,以新臺│1月│字第7062│字第2766號│4月││5月││書│幣1000元折算1日│5日│號││8日││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