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威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威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威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三、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車輛上路,實值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甫於106年6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29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7月19日起至107年7月18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詎其仍不知警惕,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即再為本件犯行,量刑自不應輕縱;兼衡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2毫克;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貨車;自述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236號被告廖威憲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號1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威憲前於民國106年間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猶不知悔改,復自1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起至中午12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七星墓園飲用米酒後,竟隨即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於同日下午2時58分許,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威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檢察官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魏汝婉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