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九三二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葉輝群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該授信約定書在卷足憑,是民事訴訟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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