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士權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制猥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查: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又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對陌生女子為公然猥褻、強制猥褻等犯行,並坦承從中獲得滿足感,自承無法控制自己行為,並經本院依職權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此項原因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之,故認被告應自106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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