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0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漢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關旭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關旭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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