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劉東城 債務人 賴岳鴻
一、債務人賴岳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賴岳鴻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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