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指法院命為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據以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指依假扣押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而消滅或經本案判決否認其請求權存在,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債權人甲○○、丁○○、丙○○間就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三0四號假扣押事件,經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在礁溪鄉調解委員會成立和解,並同意撤銷假扣押聲請人所有,座落於宜蘭縣○○鄉○○段○○○號重測後為玉光一段一0九一地號之土地之裁定,故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狀請本院准將該假扣押裁定撤銷。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相對人於提供擔保後,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重測後為玉光一段一0九一地號之土地,嗣相對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起訴,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八十七年全字第三七三號、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三0四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雖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在礁溪鄉調解委員會與相對人甲○○成立和解,並於和解書載有 左拉西 同意撤銷假扣押之字樣。惟查,該和解書之當事人並無相對人丁○○、丙○○二人,本院民事庭就前開和解書曾分別認為「本件曾經民事判決確定、調解當事人與民事判決當事人不同,亦即本件調解未包括被害人之全部繼承人,易滋疑義」、「本件訴訟標的前經判決確定」等理由不予核定,此有本院九十年度核字第八二九號、九十一年度核字第三五五號卷宗可參。且查相對人已具狀向本院陳明丁○○、丙○○之部分,迄今並未和解或清償。綜觀全聲請意旨,無前揭說明所指得因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