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富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富國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