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翃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聖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