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92號聲請人 許永成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許姓宗祠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許姓宗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許姓宗祠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許姓宗祠組織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陽明山管理局於民國55年9月10日以陽明政民字第8號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因財團法人法實施及業務需要,經第15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組織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組織捐助章程第14條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8月3日北市民宗字第1096003187號函、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組織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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