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相對人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向聲請人簽定分期買賣契約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9,880,000,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本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簡字第27959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