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停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31號抗告人 楊文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9年度停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