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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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產業創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 林小雯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呂正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刑事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於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1至394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彭康凡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