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0號上訴人 關芝綝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上訴人 郭振堂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振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丁兆嘉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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