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柏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及本院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7月13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聲請書漏載、誤載部分均經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高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且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該罪因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需經受刑人請求之適用,聲請人即檢察官因而逕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1至10經高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2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編號1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上開裁定及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定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九年六月+一年四月=十年十月)。
三、受刑人如附表各罪,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且均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從事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之取簿手及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犯罪模式相仿,犯罪行為之時間亦屬密接,犯罪同質性高,各罪間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而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之旨(見本院卷第57頁),基於責罰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綜合評價,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併移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考(原執行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1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09年11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號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110年5月28日同左110年7月13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9483號2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110年2月23日、同年3月2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287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署」)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0075號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110年10月22日同左110年12月1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362號3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10年2月25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013號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45號110年10月22日同左110年12月1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475號4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共3罪)110年2月26日、同年3月2日、同年0月間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075、23014、2392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77號110年10月18日同左110年11月24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521號5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3罪)、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罪)110年1月25日、同年3月16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599、36376號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27號110年11月24日同左111年1月5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08號6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共8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3罪)109年10月12、13、14、21、26日、同年11月2、17日、110年1月15日、同年3月17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1、3791、3842、3950、8085、8754、10417、12335、13097號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540號110年8月18日同左110年12月28日(撤回上訴)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他字第215號7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三月(1罪)、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2罪)109年10月16、29、30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528、7235號高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24號110年12月29日同左111年2月8日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75號8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各1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2罪)110年3月2、17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249、32090號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0號111年6月1日同左111年7月12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8495號9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2罪)109年10月19、21日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253號、110年度偵字第5808、1200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9674號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68號111年5月31日同左111年7月13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1796號10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109年11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59號、111年度偵字第1345號新竹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7號111年7月27日同左111年8月25日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428號11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各1罪)110年1月4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39、25273號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41號113年3月22日同左113年5月1日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946號附註一、編號1至10經高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2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二、編號1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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