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5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688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甲○○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乙○○、丙○○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添寶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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